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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丨西昌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西昌市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4-02-09 来源:乐鱼体育leyu

  原标题:意见征集丨西昌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西昌市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EPC)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厅《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调研,由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牵头草拟了《西昌市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21年6月19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EPC)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厅《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EPC),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公路和水利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工程施工)或者设计、施工(公路和水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市住建局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交通局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水利局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发改经信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自主决策(水利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取得市政府同意)、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施工标段估算价3000万以上的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的基础上,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并明确表述项目总承包边界条件后(例如:建设标准、工作量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质保要求、维保要求等条件),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六条 项目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按要求,明确勘察设计费计算办法、履约保证金交纳办法和合同款拨付办法,并公布审定初步设计概算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作为本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单价的控制价,同时明确“结算时,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按照该公布单价下浮中标下浮比例后,作为结算的相应单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依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对牵头单位资质的要求,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其中,公路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其他类型项目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方法。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抽取。(公路项目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其中采用费率招标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房建、市政、交通、水利项目施工报价下浮比例不得低于10%(含10%)。对于园林绿化和桥隧占比较大的交通类项目,随着中标方利润增加,下浮比例也可适度增加,对此类项目应在事实依据充分的基础上,另行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采用总价合同的,除依法依规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安全、满足规范要求前提下,按照经济节约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严禁故意过度设计增加投资。业主对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应建立审查机制,对项目边界条件、最高设计标准、过度设计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总承包单位应根据业主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合理的修改或优化。该审查不影响设计和施工等相关各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与工程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担任过类似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或施工负责人,熟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项目造价控制负责。在合同约定的项目边界条件内,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项目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等一应工作,且保证项目结算价不高于中标价格。如有超出,则超出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如有不向原中标人继续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且继续采购内容超过可研范围以及初设批复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履行跟踪审计程序,同时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相关规定。对于项目概算批复总价与财政或审计部门确定的结算价存在差异,且差异在10%以下的,应由业主单位报经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及财政评审中心会商同意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由项目业主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于项目概算批复总价与财政或审计部门确定的结算价存在差异,且差异在10%以上(含10%)的,根据差异造成原因进行处理:

  (一)如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造价、审图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价和结算价差异的,要根据违约责任相应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拒绝承担经济损失的单位,依法限制其承担我市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对过失情节严重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由业主单位负责对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业主单位也可依法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送审结算5%以上部分的金额,按5%比例给予处罚,由业主单位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取。

  (三)如是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审减率超20%或结算价超合同价20%以上的, 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进行核查,并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和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州有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